
近日,鲁甸县检察院对张某某申请行政检察监督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
2023年9月13日,张某某以“丘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然而,鲁甸县公安局认为“丘某”的身份系重登、误登,已将“丘某”的身份办理注销手续,因此,法院对张某某以“丘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未予受理。
2024年3月5日,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鲁甸县民政局1997年6月6日颁发的“丘某”与李某某的结婚证、2008年4月17日颁发的“邱某”与李某某补办的结婚证。因法院亦未予受理,张某某向鲁甸县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受理本案后,鲁甸县检察院到辖区派出所、县民政局调取相关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并询问了张某某和李某某。经调查后查明:
1996年前后,张某某在昆明务工时与李某某相识并恋爱。因张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二人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让张某某以“丘某”的身份信息落户到鲁甸,而张某某在永善的户籍信息一直保留。1997年6月6日,张某某以“丘某”的身份与李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8年,张某某与李某某以结婚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了结婚证。因补办结婚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姓名为“邱某”的手写户口簿和临时身份证,故补发的结婚证上,张某某的名字为“邱某”。
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张某某作为“丘某”的身份已被注销,且补办的结婚证上其名字系“邱某”,法院以原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一直不予受理。李某某不同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亦不能实现,离不掉的婚成为一直困扰张某某的难题。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鲁甸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县民政局制发了检察建议。
因查明张某某具有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鲁甸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就应否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处理听取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和县民政局的意见。
会上,县民政局表示,已按鲁甸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依法将该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同时将依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应的处理。
与会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张某某对撤销婚姻登记表示感谢,并对自己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了反思,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针对办案中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也要建议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惩戒和批评教育,督促人民群众学会遵法守法,共同推进全民守法进程,夯实法治建设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