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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工作简介(三)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三、什么是诉前程序?

 

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案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履职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护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国有资源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英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