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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督导促落实 昭通“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涉水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时间:2023-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督导促落实 昭通“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

涉水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



根据省河长办、省检察院关于抓好“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日,昭通市检察院联合市河长办组成督导组,对全市各县(市、区)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情况进行调研督导。

督导组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查看等形式认真听取各地“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落实情况汇报。同时,结合各地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情况开展了“回头看”,对案件办理成效进行现场点评,确保案件办得实、不走样、效果好。



全市11个县(市、区)河长办和检察机关均已结合实际签署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目前,各地河长办和检察机关以文件会签为契机,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河(湖)长在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领导责任和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监督责任,及时通报、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定期开展工作座谈、联合巡查和现场监督,推动了一批涉水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初步形成共同推动江河湖库水资源水生态保护的合力。

调研期间,督导组对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和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高度肯定。针对调研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督导组强调,各地要继续发挥制度优势,持续深化制度落实,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认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和把握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以更高的思想自觉推动流域治理保护工作。

二是要细化举措,确保“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走深走实。全市“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和党委中心工作,抓重点、细举措,在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务实合作,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衔接,共同维护好昭通的碧水蓝天。

三是要持续跟进,在机制建设和案件办理中深化流域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全市两级河长办和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该机制在流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1+1>2”的社会治理模式,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打造成为昭通流域治理的重要平台,更好实现全市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新成效,为“一江清水出云南”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和司法保障。